本文原发于《中国版权》杂志年第5期,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服务(ID:cpcc)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摘要: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但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同时包括了对作品表演的“公开传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上述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分清“公开传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中规定的表演权只能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不能规制“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上述行为应被纳入“兜底权利”的规制范围。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受邀担任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协办的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大赛的公益形象大使。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网络主播”也成为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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