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Talia补了今年年初非常火的一档选秀节目。其中一位来自日本的选手吸引了Talia的注意,这是一位世界级的编舞师,在参加节目之前就已经创作了许多舞蹈作品。由于他在节目中的亮眼表现,Talia对舞蹈作品也有了新的认识,在体现舞者的技巧和风格之外,舞蹈作为一种创作形式更能体现创作者想表达的精神思想。那么如何跨境来保护这种创作呢?Talia作为执业律师也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础知识
要说到对作品的保护,也许大家脑中多少浮现出了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版权这些字眼,那么他们都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一般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又被称为版权(国内语境下),主要适用于能够给人带来美感和精神享受的文学艺术作品;而专利权和商标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前者保护的是能够在工农业等领域进行实际应用的发明创造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后者保护的则是商业流通领域使用的商标标识所体现的商誉。可以看出,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舞蹈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范畴内。
二.法律适用
正如前文介绍,Talia喜欢的这位创作者来自日本,其作品就涉及到著作权跨境保护的问题。著作权国际保护最重要的方式是国际公约,其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历史最悠久的版权国际公约,影响非常广泛(年3月为止,已经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个国家或地区加入),并且创立了许多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学习这个公约来建立版权跨境保护的认知。《伯尔尼公约》确认的三大重要原则有:
(一)国民待遇原则
尽量简单来说,《伯尔尼公约》是有很多国家签订、参与的,这些国家呢就叫成员国,只要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者是首次发表在任意一个成员国的作品,都在所有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举例来说,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所以Talia喜欢的这位编舞师,作为日本国民,其作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这个原则是说,创作者在完成创作时即获得著作权,不以履行任何手续为前提,如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这里存在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地方:1.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但是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需要申请注册;2.虽然著作权的取得不用登记,但是一些国家也同时采取了自愿登记原则。也就是说,作品无论是否登记,创作者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创作者可以自愿进行版权登记,一般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我们国家就是采取以上的制度。
(三)版权独立性原则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即使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肯定也不意味着所有成员国就要统一著作权法,在具体案件中,各国以自己的著作权法独立保护著作权(不违反公约最低水平)即可。
最后聚焦到我们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总结:日本的编舞师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日本的国民,其作品在同为成员国的中国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从创作完成即开始,不需要履行其他的手续。
以上是对《伯尔尼公约》的简单了解,实际上在《伯尔尼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的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文艺作品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跨境侵权的成本微小,因此更需要大家加强版权意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做一名合格的世界公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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