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
原标题:卡通明星们的“权利觉醒”
文
闫永廉刘蔚雯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三庭
编辑
津骆
“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多啦A梦”“喜羊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这一长串“名字”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名字还在不断的增加和变迁。这些卡通形象伴随着一代代人的成长,也成为了卡通世界里自带流量的明星。由于这些卡通形象本身创作设计的成功以及与特定人物角色、剧情故事的关联,当看到他们时,观者往往会产生怀旧、喜悦甚至感动等等的独特体验,对于附着有这些形象的商品、内容便更容易形成共鸣,更愿意选择和接受。于是,这些卡通形象被广泛的使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介,其中不乏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随着著作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的诉讼案件大量出现。
一、年到年全国法院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件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使用“民事案件”“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1],可以查询到相关文书共计份。从各年各地区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来看,年以来该类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方面因为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则在于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等平台的迅速发展,卡通形象的使用方式日益多元化,随之产生的侵权案件亦日益增多:
表一:年到年全国法院
审理卡通形象著作权案件文书的数量(单位:件)
从适用程序上看,该类型案件分布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其中一审程序占到87.5%以上,从文书类型上来看,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为份。
表二:年到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卡通形象著作权的案件数量(单位:件)
从涉及的卡通形象来看,既包括葫芦娃、孙悟空等经典卡通形象,也包括一些知名度较低的卡通形象,其中涉及葫芦娃等经典卡通形象的案件占比较大,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三:不同卡通形象的案件数量(单位:件)
本文将以年至年以来全国法院以及北京法院审结的该类型案件中的典型案件为例,对其中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展开详细分析。
二、侵权行为类型化
由于卡通形象受众面广,用途广泛,故实践中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的情形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侵犯的著作权具体权利项目亦各有不同。在目前的案件中,最常见的为以下三类。
一复制、发行行为有的案件中侵权人在文具、服装上直接印刷卡通形象,有的直接将卡通形象做成毛绒玩具等,此种类型的案件多涉及喜羊羊、熊大、巴啦啦小魔仙等知名卡通形象,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广东原创动力诉东部塑胶“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2]
()京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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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判决书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制作发行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剧中喜羊羊、美羊羊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内销售的充气玩具带有“喜羊羊”、“美羊羊”动漫形象,上述玩具由东部塑胶公司及东部塑胶路桥分公司生产。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生产带有“喜羊羊”、“美羊羊”动漫形象的玩具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侵权产品系二被告生产,其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除部分颜色、着装和表情略有不同外,主要特征与原告涉案权利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权利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近年来,网络游戏市场异常火爆,不少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另外,随着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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