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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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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科技和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市版权局今天发布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些案件的审定意义详见↓

十大版权典型案例

本次公布的十大版权典型案例,从案件性质上划分:刑事案件2件、行政处罚案件2件、民事案件6件。从侵权作品类型上划分:文字作品侵权2件、影视作品侵权2件、网络游戏作品侵权1件、破坏技术措施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3件、软件作品侵权1件。

1、“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计算机软件CATIAV5R20的著作权人。达索公司曾因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于年2月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达索公司与知豆公司达成和解,并与达索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行政机关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同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其中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余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ATIA系列软件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航空航天、电力与电子、消费品和通用机械制造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市场认同度。在案件处理中,上海法院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努力实现侵权损害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同时,人民法院也通过本案裁判倡导市场主体全面使用正版软件,推进市场主体软件正版化工作,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2、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授权取得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广告费。经鉴定,腾讯公司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播放地址的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千寻影视”播放器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跳转链接至腾讯视频,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构成破坏技术措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真彩公司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在其“千寻影视“软件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该视频链接于腾讯公司,但其无法向一审法院展示使用何技术手段绕开腾讯公司的加密措施直接通过该软件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应当承担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真彩公司的行为在专门法中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由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一审判决真彩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元(含合理费用6,元)。

一审判决后,真彩公司不服,认为其仅仅提供单纯的信息检索和链接服务,不直接提供视频的播放,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真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作评价。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在腾讯公司未实施将涉案作品置于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情况下,真彩公司虽然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仍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腾讯公司系合法授权的网站,在腾讯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真彩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真彩公司的行为未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破坏权利人为涉案影片采取的技术措施,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导致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大,且屏蔽了页面广告、片前广告等内容,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为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权,但其对于禁止破坏技术措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权利人通常主张该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不正当竞争,较少单独以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权利人在主张上述两项侵权行为的同时单独针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主张。本案的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禁止深层链接行为,是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准确适用,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3、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年至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及仿制模版、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个(单价人民币.8元)、《蓝异端》玩具个(单价人民币73元)、《独角兽》玩具2个(单价人民币.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万余元。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的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个、生产模具3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李某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年5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上诉,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专业性强。犯罪分子在其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零部件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隐蔽。准确把握复制行为的本质是办理该案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能否准确打击刑事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论证了李某生产的“龙桃子”玩具未脱离《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拼装玩具作品躯干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武器、背包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并没有体现行为人创作的个性化特征,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并不影响体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行为。该案对于准确把握复制行为、正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解决类似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查处结果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此外,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著作权保护案件,通过严格遵守《伯尔尼公约》等版权国际条约,实施平等保护,彰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上海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城市的信心与能力。

4、陈某等人系列侵犯著作权案

年6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基础工作发现,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大肆生产印有冰雪奇缘卡通图案的箱包,通过“大途旗舰店”、“垄垒箱包专营店”、“大途箱包”、“垄垒箱包”、“大途箱包工厂”、“地平线箱包工厂店”等6家天猫、淘宝网店大肆对外销售。经查,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迪士尼3D动画电影《冰雪奇缘》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未经《冰雪奇缘》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徐某、孙某生产并对外销售带有“冰雪奇缘”卡通图案的拉杆箱,共计件。陈某等人合谋约定,由徐某负责提供带有“冰雪奇缘”图案的板材,孙某负责将板材压制成箱包,陈某负责租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景洪路的某仓库作为仓储,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系一起利用迪士尼知名动漫作品实施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该案被告正是利用了《冰雪奇缘》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功实施侵权行为。该案成功查处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与实践,即除了商标权等保护外,还应考虑从著作权角度加强保护。该案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重拳出击,更应体现组合拳优势,要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最有力、最合理的保护。

5、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当事人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自年12月起经营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未经权利人许可,供用户从当事人经营的“3D播播VR”网下载并安装后,利用当事人客户端软件搜索、浏览、观看《环太平洋2:雷霆再起》等25部电影作品。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本案中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交至银行代收机构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对VR头显的内置移动软件版权侵权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属于对新兴行业的探索性执法,充分反映新技术背景下,版权执法面临的挑战。在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从重作出了行政处罚,显示执法部门对打击盗版的决心与能力。同时,该案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版权市场秩序,也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要求、明确标杆。

6、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系《许巍—爱如少年》等涉案专辑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年5月29日,原告步升公司在“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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