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玻璃体混浊
玻璃体混浊治疗
眼睛玻璃体混浊
眼科玻璃体混浊
轻度玻璃体混浊
眼病玻璃体混浊

北京知产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不是实用艺术作品

辽宁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824577.html

一、陆风v路虎揽胜设计比对

陆风专利: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5。

对比设计:路虎揽胜(证据4)。

相关案件链接:

1、江铃陆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决定、判决要点

2、路虎揽胜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决定书

3、一锤定音!最高法院驳回江铃汽车再审申请,“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二、路虎揽胜、江铃陆风相爱相杀时间轴

01

.12.19

路虎极光在广州公开展览。

02

.11.24

路虎极光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03

.11.6

江铃陆风E32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04

.7.25

路虎请求宣告江铃陆风E32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05

.2.16

江铃请求宣告路虎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06

.4.6

路虎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

07

.5.13

江铃陆风E3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第号)

08

.3.26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陆风E32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第号)。

案号:()京73行初号

09

.3.13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涉案行为已违反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遂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和JX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万元。

案号:()京民初号(不正当竞争)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著作权),“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色彩、造型等方面虽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设计者对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车外观,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上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驳回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京民初号(著作权侵权)

10

.11.28

北京高院判决,陆风E32外观设计专利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撤销北京知产法院的判决。

一审案号:()京73行初号

二审案号:()京行终号

11

.12.16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江铃汽车的再审申请,维持北京高院()京行终号判决,江铃陆风E32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一审案号:()京73行初号

二审案号:()京行终号

再审案号:()最高法行申号

12

.5.27

北京知产(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不仅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文字、图案、色彩及其各元素的排列组合。还包括属于商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但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具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除外。本案中,捷豹路虎主张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五个设计特点整体上具有区别于一般汽车外观常见设计的特征,具有商品装潢应有的显著性。而且,捷豹路虎公司所举证据可显示出,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分离时,相关公众依然将使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的汽车认为属于捷豹路虎公司出品。可见,“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已经具有显著性,且与捷豹路虎公司建立起稳定的市场联系。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涉案“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为形状装潢,符合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知产(著作权):认定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根本在于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能分离,且整体上是否达到了美术作品要求的独创性。从独立创作角度看,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结合已有要素的情况下,各元素及部件的整体安排设计,属于对该汽车外观的独立创作;就独创性高度而言,本案中,“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一审法院从独立创作与独创性高度的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未达到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美术作品。

三、案件信息及基本观点摘要

一、一审原告捷豹路虎诉讼请求

1.判令江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路虎·揽胜极光”紧凑型五门版SUV(以下简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和JXL的汽车(以下简称“陆风X7”汽车);

2.判令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汽车;

3.判令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共同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费用.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翻译费元、公证费元、购车及保险费.元、改装配件购买费用元、律师费10万元;

4.判令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在江铃公司网址为

转载请注明:http://www.yinqqd.com/qdblthz/1746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