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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虎律师以案说法股东会决议为股东个人设

决议

年10月16日14时,湃睿公司于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号室召开临时股东会,郭春丽本人参加此次会议,陈秋燕书面委托洪保全参加会议,张惠云书面委托陈永敏参加会议,林某某未出席会议。赖顺贵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六项决议,包括:1.决定重新选聘公司股东郭春丽为公司的经理(实际经营管理人),并立即免去公司股东林某某公司经理的职务;2.原经理林某某必须立即向各股东书面报告公司成立至今的工作;3.公司原经理林某某必须立即向本次会议选聘的公司经理郭春丽提交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及公司相关往来文件(包括合同),并要求公司原经理林某某通知公司原财务人员向本次会议选聘的公司经理郭春丽汇报财务工作,并随时接受公司股东询问及审核;4.公司原经理林某某应立即向本次会议选聘的经理郭春丽移交工作(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5.立即更换公司账务人员并要求其立即移交财务工作;6.因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纠纷涉及的律师委托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工商税务部门产生的税费等应由公司股东林某某承担。赖顺贵律师就此出具了()欧亚菲律见证字第号《律师见证书》。

一、湃睿公司于年10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临时会议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六项无效。二、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湃睿公司的章程亦规定股东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公司经理对股东会负责。本案讼争的《股东会决议》第二项至第五项内容,显然属于湃睿公司在更换经理之后的必要的配套事项,且这些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湃睿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均应认定为有效的决议内容。林博琛主张上述决议内容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湃睿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林博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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