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7日,包括我国、美国、韩国、印度等在内的46个国家共同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另有24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和相关会议。[1]我国一直积极参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关工作,此次签署条约即体现了这一态度。年9月19日,商务部条法司曾举办《新加坡调解公约》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仲裁机构、学者、律师共同研讨,一致认为该公约为促进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提升了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陈正荣书记指出,公约的通过将为调解的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发展环境,提供极大的支持和促进,有助于加强公平和法治的实现。商务部条法司温先涛处长表示,公约的生效将会极大地推动相关成员国调解制度的发展。[2]可以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沿线企业涉及的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增多。《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域外执行的效力,将大大增强企业选择和解调解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促进和解调解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法学界已经对《新加坡调解公约》进行全面解读[3],本文旨在于进一步分析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影响。
1
基本背景:国际商事解决三大途径竞相发展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日益成为各国普遍寻常型白癜风能治愈吗白癜风晚期能治愈吗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