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
对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擅自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行为侵权
涉案“小猪佩奇”形象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经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证据截图
年4月25日至5月4日,(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 判 长 朱 阁审 判 员 张 博审 判 员 陈访雄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立旺
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京法网事、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朱阁张瑞雪
编辑:知识产权界-海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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