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1.论述专利权的基本特征。
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有以下几点特征:
(1)排他性较强。如果两个作者碰巧创造出了相同的作品,只要达到了一定的创作程度,著作权仍然对双方予以保护。但如果两个人创造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只有先去专利部门进行申请的人才能够获得该项发明创造后续的商业使用权。而另一个没有去申请注册的主体如果并没有制造或者使用或者为制造和使用做了相应准备,就不能够在使用该发明创造。
(2)需要以公开技术方案为条件。
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并不需要公开该作品。而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满十八个月后向社会公众公开该技术方案,如果最终不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既不能将该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又不能再次申请相应的技术方案。这样高度苛刻的公开要求是与专利权高度的排他权相适应的。公开后如果获得专利权,一方面能够使权利人获得相应的固定期限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能从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汲取灵感,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汲取经验,进行后续的创新活动。
(3)需要经过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
著作权无需登记即可享有。而专利权的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条件,这些都是需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具有这些特点,不能自动取得。
(4)地域性更加突出。
著作权虽然也具有地域性,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规定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实行国名待遇,这意味着一旦在本国完成一部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也能受到保护。而专利权虽然有《巴黎公约》,但公约并没有规定一项世界专利权。况且,各国对专利授予的条件,条件的判断标准都不同,与各国的国民经济之间有密切的联系,需要考虑该国的对于技术的认可程度。而且,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民生的技术国家会更加不同的经济政策对技术进行“强制许可”,而著作权领域没有该制度。
2.思考:美国对软件也进行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不要求权利人公开软件的源代码。请问:这是否违背了专利权制度的精神?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我认为违背了专利权制度的精神。
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软件开发者首先用高级语言(其他程序员能够看懂的语言)制作源程序,之后再将高级语言转化成能够被计算机读取的目标语言,使得计算机软件能够运行。授予其专利权,如果按照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应当将该技术方案公开,使得该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了解和掌握,但是不要求权利人公开软件的源代码,会造成技术的垄断,其他市场主体无法根据该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创新,软件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于现有技术的研发和发展,通过多个竞争性产品的创新,能够迅速的促进软件行业的技术发展,但专利的授予造成了技术的垄断和竞争。该制度尤其对于需要技术引导的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不利。所以我认为违背了专利制度的精神。
但是另一方面,公开源代码也是不可行的。源代码往往包含着一个软件的功能性和结构性要素和编程的技巧,如果予以公开,加之软件的更新周期较为迅速,技术就很容易被竞争者掌握,权利人享有的竞争优势则被抵消,所付出的巨大的时间人力物力研发成本和申请成本将付之东流。而且,一旦公开源代码,该软件的安全隐患也会增大。
3.简述一项技术方案采取专利保护的优势和劣势。是否所有的技术均应采取专利保护?为什么?
优势:
(1)获得排他的专利保护效力,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和授权不得使用该技术方案。通过许可和授权获得经济利益,得到相应的创造回报。
(2)获得相应的优先权。其他人如果在后创造了该技术方案并进行使用,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排他权。
劣势:
(1)一旦专利主管部门没有认定其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因为申请必须要公开技术方案,那么此时,权利人不能够再将该技术方案申请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其也不能够以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申请专利。白白让社会公众获得该技术方案的使用。
(2)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和经济利益和可能促进重大技术创新的付出了巨大人力物力成本的技术方案,可能十年的保护期不能够完全使得权利人取得相对应的收入。
(3)在我国申请只能够在我国取得专利权,此时可能会被其他国家的人抢先在他国注册并通过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应当采取专利保护。因为有的技术对于市场领先地位的占据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公开,将会使得竞争者获得该技术方案,从而使权利人花费巨大成本研发的技术方案轻易就被竞争者获取,从而危及其市场领先地位。因此,权利人一般将该技术方案申请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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