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经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涉案证据截图年4月25日至5月4日,(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北京看白癜风的好医院北京看白癜风的好医院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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