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京民初号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杨德嘉审判员王栖鸾审判员尹斐书记员书记员陆燕书记员韩乔亚书记员何璐当事人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新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段文静,制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就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家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连带赔偿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三、驳回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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