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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跟踪”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专业化律师团队而推出的全新栏目。我们将从年起,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知识产权法庭等全国主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作出的典型裁判进行定期跟踪和发布,帮助企业及时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动向,并以我们精专的案例分析解读,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跟踪期间:年2月17日~3月1日

本期案例:4个

年第4期(总第4期)

编号:LN-SFGZ-0304

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

编者:邓思涵

商·标商标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案号:()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LOUBOUTIN)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系国际注册号第号商标(见附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女高跟鞋。克里斯提?鲁布托于年4月15日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系由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的单一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因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克里斯提?鲁布托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属于三维标志,并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克里斯提?鲁布托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并认为诉争商标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故在纠正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诉争商标审查对象认定错误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1.对于请求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该商标的公告确定审查对象。

2.诉争商标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其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但亦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之外。

诉争商标图样

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池田模范堂与广州模范堂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原审被告: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池田模范堂于年7月28日在日本国注册成立,其于年开始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包装的“宝贝无比滴”相关产品(见附图)已经在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公开销售。自年4月起,有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在互联网上销售池田模范堂生产的“日版无比滴”等驱蚊产品,并展示了相关的产品照片,京东商城、麦乐购等电商网站亦有销售。池田模范堂认为,广州萝薇生产、广州模范堂与万宁公司销售的清凉止痒液侵犯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广州模范堂使用含有“模范堂”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因万宁公司(一审第三被告)提供了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只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支持了池田模范堂要求广州模范堂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模范堂”字样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涉案美术作品由日本法人创作完成,中国与日本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TRIPs协议成员方,根据该两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涉案美术作品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中国与日本同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协议成员方,根据该两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在海外代购、电商网站等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体现了企业名称,可以视为该企业名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商业使用,并可用于证明其知名度。

池田模范堂“日版无比滴”及“日版宝贝无比滴”正版包装与涉案侵权产品包装对比图

广州互联网法院

腾讯与某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粤民初-、-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王者荣耀》(见附图)是一款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MultiplayerOnlineBattleArena,MOBA)。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游戏专栏开设《王者荣耀》专区,通过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提供此视频平台的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王者荣耀》游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并主张万元经济损失及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腾讯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某视频平台上存有的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共条。之后,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符合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征,属于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构成对腾讯公司《王者荣耀》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仅被动提供APP分发服务,未侵害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有关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1.游戏整体画面是开发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并非实用性的物品或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游戏整体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与传统类电作品存在差别,但由于类电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故在其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游戏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3.游戏用户操作游戏时不具有创作意图,只是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进行操作,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对操作游戏时形成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4.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就其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尚未公开,裁判规则系根据法院官方报道内容归纳)

《王者荣耀》游戏截图

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从兴技术与亚信科技等侵害商业秘密案案号:()京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宪涛等12名自然人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情简介

从兴公司于年起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签订多项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涉及系统维护与软件开发。涉案软件包括“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年8月,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致函从兴公司称涉案软件合同已全部到期且不再续约。步宪涛等12名自然人分别为从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前员工,均从事与软件设计、开发相关的工作或企业高级管理工作,且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年7月至9月期间,上述12名自然人分别从原单位离职后入职亚信公司的关联公司。年9月,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内容与从兴公司和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之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从兴公司认为,“NGBOSS计费类”等五个系统软件的源程序构成技术信息,上述12名自然人窃取、披露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亚信公司使用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侵犯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因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源程序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合理维权费用万元人民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软件源程序除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还可作为技术信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对软件源程序主张技术信息的前提是要对软件享有著作权。从兴公司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并对“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自己名义主张技术秘密保护。但“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等其他软件的著作权由从兴公司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共同享有,故从兴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主张技术秘密保护。从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亚信公司是否开发了相关软件及其源程序是否与从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相同,从兴公司未履行初步举证义务。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从兴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

二审期间,北京高院根据从兴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对亚信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取得“经营分析类软件”和“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的源代码。但由于鉴定比材存在问题,会影响一致性司法鉴定的结论,北京高院未准许从兴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北京高院认为,从兴公司系涉案五个软件的开发者,在软件编写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虽然涉案软件源代码中含有部分开源代码或者第三方代码,但从兴公司对于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的选取,以及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与自定义代码之间的组合关系仍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该劳动付出形成的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别于公知信息,可以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而且,从兴公司对涉案软件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涉案软件具有商业价值,且符合保密性和秘密性的要件下,在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涉案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从兴公司主张的五个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商业秘密。对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四个软件,从兴公司系根据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是实际从事软件源程序开发的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开发软件源程序所负载的技术信息无权利归属约定时,该技术信息应属于实际付出劳动创造该信息的软件开发方,从兴公司有权就上述四个软件主张权利。对于“NGCRM软件”,根据约定,其著作权由从兴公司和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共同享有,但因软件上负载的源代码既可以作为著作权进行保护,又可以作为技术信息进行保护,同一客体上负载两项知识产权权利,故在权利客体同一的情形下,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出发,双方对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理应视为对技术信息归属的约定,从兴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主张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北京高院予以纠正。从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视角出发,不宜对其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苛,但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应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从兴公司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信息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亦无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也无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据此,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软件源代码中包含有开源代码或第三方代码,但软件开发者对于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的选取以及相关代码之间的组合关系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技术信息有别于公知信息,可以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在软件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所开发软件源程序负载的技术信息的权利归属无明确约定时,该技术信息应归属于实际付出劳动创造该信息的软件开发方。

3.软件源代码既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又可作为技术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在同一客体上负载两项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下,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应当视为对技术信息归属的约定。

4.技术信息的权利共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5.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宜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要求过于严苛,但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于秀飞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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