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五题·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四周
本文内容均由课程学习材料得出欢迎讨论促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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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内容
周一
概论
周二
商标权
基本概念
周三
商标专用权
周四
商标的
申请与注册
周五
驰名商标保护
概论
01
内容
知识产权法课程主要由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三部分构成
知识产权是人们智慧创造的成果,是享有的专有权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年7月7日生效。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简称《尼泊尔公约》,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近代知产体系
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年4月26日生效。中国于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Agreement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02
特点
Intellectual智力成果
无形,是观念、信息,与纸墨无关
时限,相对于其他财产而言是有时限的
Property
专有,具有排他性
地域,在美国申请在中国不受保护,
如“无印良品”“王老吉”
商标权
01
基本概念
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产生于近代的西方社会,是商标由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转变的新生权利,它与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同属于工业产权。
商标是与同种、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形式
形成基础:消费者对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任
发展简史:
普通货物标记(识别功能,所有权、确权之诉)5
→
行会标识(质量保障功能,欺诈之诉)
→
商标品种(广告宣传)
其他:
商号(工商管理登记)
商业标准(可注册为商标)
商品包装装潢
通用标志(功能性)
TM:作为商标使用,已经申请但是未正式授权
R:注册商标
02
分类
①可视与非可视
②平面与立体
③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④普通商标
集体商标(类似加盟店)
证明商标(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并控制,用于该组织外的商品服务上,证明其某特定特征)
⑤按功能分类
等级商标
从属商标
备用商标(以备将来新产品使用)
※联合商标(如“老干妈”同类的相似标)
※防御商标(其他类别的相同标)
※不受必须使用的限制
商标专用权
01
概念
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此处所说的商标主要指“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是具体商品或服务。
02
续属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期满12月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12月内未办理,可以6月宽展期,仍未办理则注销
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即撤销,自始无效
03
消灭
指不再享有专用权
①申请注销
②未续展
③主体消亡
被撤销/宣告无效/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相似的申请不予核准
04
取得
途径
使用取得,已用于识别,使用者取得
注册取得,注册人取得(优先于使用)
对象
显著性(区别性、识别性)
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①固有显著性
②获得显著性(长期使用后)
首先,与其代表的商品服务密切程度相关;还应结合相关公众认识度;排除功能性
显著性退化:由于商标过于成功,导致成为某类商品通用名称,如“吉普JEEP”
消极性规定
不得
特定官方相同相似
民族歧视、欺骗、损害道德
特定地名、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不正当手段(如恶意抢注)
他人姓名(如乔丹案)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01
原则
商标注册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登记服务的标记,即获得专用权,有使用商标意图的声明。
①先申请原则,自愿注册、强制为例外
②优先权原则
国外第一次提出,六个月内在中国以相同提出,可享有优先权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办展出的,六个月内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③分类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书》*1+商标图样*5
02
实质审查
查是否存在拒绝的理由
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破坏公序良俗(不合法)
相对理由:相对人提出相关主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03
商标侵权
混淆理论
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犯;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①当然混淆(双重相同)被告反证例外
②证明混淆(相同相似)原告证明
混淆类型
①直接与间接混淆
②售前、售中、售后混淆
驰名商标的保护
01
基本原理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淡化理论
相关公众在看到一个商标时,立即会联想到之前就熟悉的一个驰名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该商标井非由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或授权使用,但只要这种联想的长期后果会损害驰名商标与其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之间独无的联系,或者贬损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味与声誉,导致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降低或价值受到损害,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
→
①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②贬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
③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02
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①双轨制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可以认定)
+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②被动认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③个案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效应应仅限于个案,即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判断在具体个案中,他人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等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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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整理:ADa
21.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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