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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5月14日,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和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在京主办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作主旨发言。此次研讨会设置了“短视频行业版权生态优化”和“短视频版权治理新机制构建”圆桌讨论环节,16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合理使用、平台责任、授权渠道、许可制度等进行了交流。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国家电影局等行政部门以及来自司法机关、行业组织、高校、相关企业的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周刊对该会议进行了详细报道,摘登了相关专家在研讨会上的主要观点。今天高低音独家对此进行发布,供各位粉丝收藏学习。

主旨发言

“考量一个作品时,应当更注重稀缺性和价值。”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视频无论短还是长,首先需要界定其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考量一个作品时,应当更注重稀缺性和价值。

·短视频治理应该治理到要害上。版权治理也要考量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本次研讨会聚焦短视频版权治理,非常有意义。短视频现在是版权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这个问题学术性很强,实践性也很强,我有一点初步的思考。第一个概念是“短视频”的概念。关于视频的概念是没有异议的,关键是短视频的“短”,怎样理解,多长时间的视频是短视频?有的说是5分钟以内,有的说是1分钟以内,还有的认为十几秒就可以。总之,长短是相比较而言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这个概念跟今天研讨会的主题——短视频的版权治理有直接的关系,但不是充分必要的关系。因为视频无论短还是长,首先需要界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只有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才能适用于“版权治理”这个概念。第二个概念是作品的概念。我认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作品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即:具有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只有符合这三个特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伯尔尼公约》里对作品定义也有类似规定。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难点,就是具体到一个作品的时候,比如说某个文字作品、绘画作品或者音乐作品有没有独创性?这个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此外,智力成果如何认定,我觉得这些需要具体分析,需要司法与行政部门、高校研究机构、相关文化领域的企业共同研究,才能进行更科学合理的治理、规范、引导和发展。第三个概念是“合理使用”的概念。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引入了《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范围与使用的数量是否是“个别的”,有没有因为“合理使用”而影响作品传播?有没有因这种传播而减损作者的经济利益,具体到某个作品时需要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具体的诉讼与纠纷,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里研究、判定。《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现在的作品数量井喷式增长。30年前纸质图书、长篇小说每年不超过部,现在的网络长篇小说每年至少有万部。以摄影为例,30年前挂历上面那种高质量的照片,现在使用手机也可以拍出来,所以说,“独创性”概念、“智力成果”概念一定是与时俱进的概念。如果说用静止的观念衡量,我们就会陷入迷茫,关键是在版权保护上要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我注意到有的法官在版权诉讼与纠纷的判定中,比较注意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有无产生经济价值,并作为判赔的一个标准,这是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也是实事求是的。以前,只有专业人士从事创作,现在更多的是非专业人士在创作,而且创作的数量巨大,远远超出了社会的总需求。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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