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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多数国际法教材中,中国对于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尤其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与条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有关争端的条款,多数情况下都倾向于提出保留。通过对国际法院网站上所有相关条约的梳理会发现,有关中国对于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类条约的立场的论断,在很大情况下具有“误读”的性质。
在国际法院官方网站上,国际法院将基于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而授予法院以管辖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条约,都罗列了出来。这些条约,目前一共有项。国际法院基于此类条约争端解决条款所取得的管辖权,我们通常称之为“协定管辖”。在所有这些条约中,中国对于此类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实践,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需要声明的是,如下的整理,完全是以国际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条约为依据的):
第一类,是予以了保留的,即中国在批准或决定加入相关条约中,对该条约中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与该条约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规定,明确地提出(作出)了保留。这类条约,在与中国有关的所有条约中,数目应该是最大的。这类条约,主要有:
《灭种罪公约》;
《禁止酷刑公约》;
《经〈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年精神药物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难民地位议定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类,是在批准或决定加入时没有提出保留。这类条约,主要有:
年,我国批准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4(2)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在批准加入《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时,没有对公约第64条提出保留;
年,中国批准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没有对公约第38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5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没有对公约第33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加入《专利合作公约》,没有对公约第59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加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2条提出保留;
年,国务院决定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未对第11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9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4(2)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没有对公约第27(3)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没有对公约第20(2)(b)条提出保留;
年,我国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没有对公约第16(2)条提出保留。
第三类,是效力待定的双边条约。这样的条约,主要有三项,分别是:
年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根据条约第28条的规定,对于与此条约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年《中菲友好条约》。根据条约第2条的规定,对于与此条约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年《中美经济合作协定》。根据条约第10条的规定,对于与此条约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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