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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判定标准三步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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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洪江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判定标准——三步检验法

IPRdaily导读:著作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对文创产业领域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究其原因与著作权制度追求社会公众、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密不可分,如何正确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更需要与时俱进地来对待,“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调节著作权权利边界的重要手段之一。

摘要

著作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对文创产业领域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试图阐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层面: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采“有限式穷尽列举”立法方式,缺乏“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很多“有限式穷尽列举”具体方式之外而又符合“三步检验法”的情形。此时法院面临着两难困境,容易造成司法层面的标准不统一。

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原则“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对文创产业领域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究其原因与著作权制度追求社会公众、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密不可分,如何正确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更需要与时俱进地来对待,“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调节著作权权利边界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览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法律通过授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的免费使用。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立统一而存在的。著作权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其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这既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律要求著作权人对社会公众应负担的义务[1]。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了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款也同时规定,“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的范围内,就属合法”。我们不难从《伯尔尼公约》中得到的“三步检验法”已经成为检验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的“标准”,即(1)判断某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2)该行为不应当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该行为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二、我国历次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年《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集中于第二十二条,其内容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年对此进行了修改:(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另外增加了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年的修改仅有两处,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未作修改。可见,历次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都采用了“有限式穷尽列举”的方式。

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通过“构成要件”立法方式对合理使用制度做了限定,但是却依旧没有脱离《著作权法》的窠臼,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该规定要求“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解决在《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之外的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问题。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1、《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问题

年导演陈凯歌拍摄的电影《无极》公映,网友胡戈通过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截取了电影《无极》部分片断,重新改编,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司法界和从业者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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