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二次外交大会闭幕,大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团团长、驻荷兰大使徐宏与其他各国代表团代表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1]谈判文本(亦即会议最后文件)进行了签署确认。当然,这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正式生效还有一定的距离[2],我国的正式加入还需要时间和程序[3],但是,其作为我国积极推动国际私法协调的重要成果,对推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减少跨境诉讼成本,增强缔约国司法体系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流通性、便利性与高效性,推动形成优质的国际法治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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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位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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