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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一带一路rdquo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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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及应对策略”(PIPA);西北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重大招标项目“中国企业对中亚国家投资贸易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推进,我国将同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更广阔、更开放的市场中展开高效合作与充分竞争,知识产权将成为不能绕开的话题。中亚五国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域,中亚国家政治、宗教问题复杂,创新指数不高,知识产权规则不尽统一,知识产权执法环境欠佳,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中国企业如不深入了解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环境即贸然进入市场,极易产生投资贸易摩擦与知识产权纠纷。本文主要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新型知识产权视角,分类研判我国企业与中亚国家开展投资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并从本土化风险平台建设、定点辐射、细化规则、协同法制等方面提出了有效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竞争性资源要素,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同时,知识产权作为文化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产物,可嵌入国际投资贸易的产品、技术和服务之中,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贸易活动的“标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推进,我国同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更广阔、更开放的市场中展开高效合作与充分竞争,知识产权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趋势的“中国表达,也是建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格局的“中国契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研究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贸易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应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环境分析

我国与中亚国家的交往源远流长,西汉时期,张骞出使西域就到过哈萨克斯坦地区,经济贸易往来可以追溯到两千年之前。中亚位于欧亚大陆核心地带,是连接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的桥梁和纽带。中亚五国与我国同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我国有着较为广泛的贸易互补性,可以合作的领域较为广泛,而且中亚政府高度重视吸引外国投资,近年高层交往频繁,政治互信不断提升,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框架内合作良好,中国对中亚国家经贸合作快速发展,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合作水平不断加深。

20世纪苏联解体后,中亚五国内部发展不均,差距逐步拉大。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塔吉克斯坦除塔吉克斯坦铝业公司外,大型国有企业很少,在国际上的地位有限,尚未有进入《财富》世界强的企业。根据年2月1日世界银行与年4月12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除哈萨克斯坦外其余四国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均落后于中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士国际商学院(INSEAD)在瑞士日内瓦联合发布的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来看,中亚五国的创新指数都远低于中国,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不仅如此,我国与中亚五国之间在知识产权环境上也存在较大差距。但是,随着中亚五国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有较大改善。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三国已相继加入WTO。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的改善与其加入WTO有着重要关系。因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成员国设立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最低门槛。但是,加入WTO仅是对一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环境的初步判断,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实施或者执法环境的成熟与国际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程度与法律条文规定的保护程度可能还存在一定差距。

中亚五国在专利制度方面有着统一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同属欧亚专利体系,其中除乌兹别克斯坦外,其余四国均已签署《欧亚专利公约》。这就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两种途径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一种是根据国内法向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但是,中亚五国知识产权规定不一,且语言不通、程序烦琐,根据国内法向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不够便捷;另一种较为快捷的途径则可申请欧亚专利,申请人只需用俄语向欧亚专利局提交申请,并指定地区成员国,批准后只需向成员国缴纳年费或者由欧亚专利局转缴,专利权即可在该指定成员国生效,但欧亚专利体系中的专利保护对象仅限于发明。此外,因欧亚专利有与《专利合作条约》(PCT)相衔接的程序,二者不一致之处将优先适用PCT的规定,所以我国的专利申请人也可直接通过PCT提交国际申请。但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尚未加入欧亚专利组织,所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只能通过国内申请或通过PCT渠道申请。目前,中亚五国均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环境正逐步改善。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如果不对中亚五国投资贸易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深层分析,就很难取得所期待的市场收益。

二、我国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亚国家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内投资政策多变、货币贬值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内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行政环境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投资环境宽松度和自由度与以前有所不同,这大大增加了投资贸易的难度,使投资者在交易中可能失去主动性。“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合作空间巨大,但摩擦和纠纷将会不可避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中亚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发育之中,许多制度还不健全,甚至还存在一些盲区,这可能会给我国企业在中亚投资贸易中带来许多知识产权风险和挑战。

1

外源性风险诱发知识产权纠纷

中亚国家均为多民族国家,其中乌兹别克斯坦民族数量多达个,最少的吉尔吉斯斯坦也有84个民族,各种政治、宗教斗争激烈,政治背景复杂,社会问题严重,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企业在中亚投资贸易的外源性风险。中亚国家法律环境复杂,官方出于本国政治或经济的考虑,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常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对跨国公司或者海外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管制,包括提高技术、关税壁垒和认证、认可的标准,任意性征税或增税,原材料供应禁止以及拒绝颁发重要进出口许可证,这必然对我国企业开拓中亚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中亚国家政策多变,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解释随意,政府违约现象严重。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项目启动周期较长,这就使在东道国的中资企业各类项目的获取难度加大,投资类项目盈利困难,也使贸易产品结构的层次较低。发生纠纷时,当地司法仲裁体系运行不公,行政执法透明度低,败诉的常常是外国公司,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增加了我国企业走进中亚国家的营销成本与法律风险。中亚国家投资贸易中的这些外源性风险,必然会间接地波及与投资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进而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

2

规则不统一导致知识产权摩擦

中亚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与诉讼等方面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对投资贸易中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难以捕捉和把握。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大多分为形式,知识产权客体及保护期限也不尽相同,各国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司法水平参差不齐。例如,哈萨克斯坦的发明专利存在5年的临时保护期,塔吉克斯坦的发明专利分为“大专利”与“小专利”,吉尔吉斯斯坦与土库曼斯坦仅药品专利可申请延期5年,土库曼斯坦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其专利体系分为临时专利和专利两种。我国与中亚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这些差异将会增大投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有可能使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利益。

我国与中亚国家隶属不同法系。因所属法系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信息不对称,会给投资者带来许多未知风险。我国与中亚国家的法律在分类与术语、表现形式、审判方式、法律适用规则方面有着较大差异。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与中亚五国间处理方式各异,法律适应性被削弱。

3

知识产权地域性布局障碍

中亚地区是欧亚大陆的“心脏地带”和“世界枢纽”,是全球战略构想的关键地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大国开始重新审视对中亚的政策,中亚国家日渐受到美国、俄罗斯和欧盟国家的青睐。我国与其他相关国家在对中亚投资贸易上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利益的冲突和摩擦,应注意加以防范。知识产权具有极强的地域性,部分国外企业的产品虽未在中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在中亚国家也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满足申请条件的国外申请人通过欧亚专利组织提出专利申请或通过国际专利申请(PCT),仅将中亚国家作为指定国而将我国排除在外,从而导致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出口到中亚时很有可能侵犯他人在中亚已有的专利权,若专利权利人已在海关登记备案,则还有被中亚进口国海关扣押的危险。

海外参展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也要警惕。目前我国与中亚国家已构建起多层次交流平台,产品的海外参展不可避免。我国企业向中亚国家展示、发布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相关产品涉及的专利权与国外企业已获得的专利有所重合,则企业可能构成域外专利侵权。目前各国在中亚的知识产权布局不尽相同,企业要正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位

我国面向中亚国家的投资贸易行业分布较广,但资源驱动型和市场驱动型投资居于主要地位,技术驱动型投资比例较小。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是我国企业在中亚国家相对集中的投资行业。知识产权侵权往往发生在此类投资层次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行业领域。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中亚国家出口的商品主要类别包括服装、鞋靴及其他纺织品和电器等机械零件,而此类产品领域极容易发生假冒伪劣的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伪劣现象严重,海关执法不严,国内执法透明度不高,是中亚五国的普遍现象。例如,塔吉克斯坦现有法律未赋予海关主动查处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权利,也并未规定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责任,且塔方政府取消了出口关税,更是方便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国市场;乌兹别克斯坦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在经济生活中较大程度上仍保持行政干预手段,政府干预国际项目招投标现象严重,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其执法部门甚至通过出售扣押的商品以维持运行经费,使得中国企业望而却步。由于维权成本偏高,加之企业本身投资规模小,效益差,语言环境不通,许多企业往往会听之任之,这使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三、我国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国际市场博弈的战略高地。我国企业如不能对中亚投资贸易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系统化、类型化预判,很难应对因知识产权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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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著作权纠纷而引起的风险

我国出版业总销售量位居全球第三,中国出版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潜力和吸引力。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方与中亚出版界应利用区位、环境与文化优势,开拓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用版权贸易的方式丰富“一带一路”内涵,扩大“一带一路”影响。目前,虽然在中亚国家的中资公司中尚无文化传播公司,但我国企业对中亚进行投资贸易的同时,在企业本土化经营或对产品进行宣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文化的输出,所以,我国企业在对中亚投资贸易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均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目前中亚国家中仅土库曼斯坦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亚国家盗版率较高,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不足。微软驻哈萨克斯坦反盗版经理曾表示,年哈萨克斯坦盗版比例曾达85%。近年发展趋势虽逐年减少,但截至年4月,哈萨克斯坦76%的电脑上安装的软件仍为盗版。更令人惊讶的是,哈萨克斯坦一名27岁的学生正在经营网上最大的科学和学术论文盗版网站,若网站尚未收录相关论文,系统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账号、密码,登录使用全球各高校的网站,在它们的数据库当中搜索和下载文献,中亚地区的盗版情况可见一斑。

2

因专利权纠纷而引起的风险

中资企业在中亚的专利博弈喜忧参半,我国在中亚国家的企业中不乏中兴、华为等高新技术企业,但却频频遭遇专利诉讼或壁垒。由于中亚国家存在多边知识产权交叉现象,各国企业在中亚地区进行专利申请与获得专利许可的情形较为繁杂,如若未对中亚国家各国专利布局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已在我国取得的专利产品走出国门时,则可能侵犯到东道国自身或他国企业在东道国的专利权,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难以产生预期利益。中国企业在投资贸易中已有此类先例,并为此支付了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

中亚五国的专利保护环境较为复杂,在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侵权判断、专利诉讼等各个方面都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别,且专利申请途径单一、专利审查速度慢,将使中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在中亚国家的专利申请质量、布局结构等方面处于劣势,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专利布局体系。部分企业的专利指标大都围绕专利数量设定,通常将专利申请行为当作“荣誉证书”和奖励手段使用,许多专利申请书撰写质量不高,导致专利价值有限,核心竞争力不强。面对他国企业在中亚海量而精致的专利布局,中国企业一旦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反制措施较少。

随着我国与中亚国家间投资贸易领域合作的深入,通信、数字化等专利密集型产业合作的不断推进,还需要警惕由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且这些专利壁垒通常和高新技术行业的技术标准捆绑在一起。我国尚未围绕相关技术标准的关键节点进行系统化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应事先取得被标准化了的这些专利的实施许可,以免成为外国企业“封杀”我国产品向国外出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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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权纠纷而引起的风险

对于逐步建立了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我国民族企业来说,因未在中亚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导致频繁遭遇产品被仿冒、商标被抢注,成为国内企业拓展中亚市场绕不开的羁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受《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制约,现中亚五国均为马德里体系成员国,按照体系规定,只要在一国取得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保护即可延至其他缔约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商标保护工作,既包括利用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主动保护,也包括在“走出去”过程中避免商标侵权的防御保护。

中国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劳动力优势所生产的产品往往在价格上具备较大的竞争力,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中亚五国现仍采用本国权利用尽体制,禁止自由贸易平行进口。国内企业不能以其产品所附商标已获中亚国家商标权利人许可或产品本身来源于商标权人就放松警惕,从而违反限制平行进口的规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我国企业缺乏商标保护的防御思维与长远战略规划,若未提前在重点目标国家提前进行注册,可能出现因被抢注造成丧失商标权利的情况。商标一旦被抢注,无论是通过法律手段向国外企业回赎,还是另起炉灶新设商标,都会给企业增添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当然企业也不能在商标注册中片面追求大而全的全类注册保护,即对所有类别上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注册保护。此种方法虽能有效遏制其他企业的恶意注册,但许多国家商标管理机构会认为申请人没有能力将该商标使用在所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不予注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增强,生产和消费越来越具有世界性。因此,商标的设计或选用不仅要考虑本国、本民族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避免引起误会,影响商品在输入国的销售。中亚是一个民族和宗教十分复杂敏感的地区,风俗习惯和民族禁忌较多,商标的设计和选用必须经过复杂的市场调查、分析和反复推敲、筛选,绝不能草率从事,否则就可能造成商标使用上的障碍并引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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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新型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风险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种传统知识产权容易引发风险外,因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动植物新品种等新型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也应给予高度重视。这类纠纷和风险主要是因为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相关保护制度和措施不够周延、完善,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存有差异所致。

四、我国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之策

中亚五国投资贸易便利化程度较低,为防范投资贸易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我国企业应客观评估当地投资环境,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避免急功近利的投资心态,谨慎开展投资合作。具体的应对之策主要有:

1

建立本土化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

我国企业在处理有关当地法律和商业环境的相关事宜时因经验不足,需采用“本土化”的策略。建议中资企业在中亚开展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先在本地寻找有实力的、可靠的合作伙伴。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我国企业了解当地市场,并且由当地可靠的合资方出面同有关部门打交道,也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企业应努力适应他国市场运行规则,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加强与所在地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沟通,还要融入当地社会,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属地经营化。

具体而言,可由我国政府牵头,充分利用中国驻中亚国家使领馆、商会和各类与法律和贸易投资有关机构的优势,积极寻求与当地有经验的律所、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起专门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风险防范的智库。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搭建,建立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重视信息抓取,搭建针对中亚投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国别数据库,整合各方资源,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优化通关环境,建立企业跟踪机制,以在信息检索和预警防控等方面起到后盾作用,使企业在开拓中亚市场时能够在亲和力更高的环境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总之,应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使我国企业在投资贸易的各个环节都可以跨越语言及法律障碍,及时获取完备信息,全面了解东道国与投资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降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2

定位辐射支点,以点带面

与中亚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投资贸易中的创新驱动虽处于领先地位,但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一,我国企业不可能面面俱到,保证每个国家的市场占有率,不可能使企业在每个国家获得相同的知识产权方法保护。因此可通过“涓滴效应”与“洒水模式”的相互配合,分层次进行区域辐射。

对于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可优先采用“涓滴模式”。具体做法是,在中亚国家中选择相关投资贸易环境最为适宜的国家首先投资,以该国为支点影响和带动周边国家,进而辐射整个中亚市场。对于后发企业可采取“洒水模式”,即先从中亚国家中的欠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市场,由于企业不具备专利优势,在当地通过组织学习提升各方面能力,提升竞争优势之后,在当地进行知识产权培育并有效占领当地市场份额后,再进入相对发达国家。土库曼斯坦不是WTO成员,本国市场容量有限,对外贸易较小,市场辐射能力有限,可将土库曼斯坦作为“洒水模式”的起点国。

3

分散化专利申请,防止反向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公开和独占。对于优势企业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可以采取外部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通过专利占领市场达到对行业或地区市场的垄断。我国企业在中亚国家投资贸易中,为防止他人通过公开的知识产权获得我国企业完整的生产制造方法,防止完整的专利技术轻易被抄袭,进而导致我国企业利润锐减,我国企业应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即可通过将专利拆分申请的方式尽可能使竞争者难以完全掌握构成产品的核心专利,从而避免竞争者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手段快速模仿产品。因为“一个完整的专利产品是由多个并行或互为约束的多项专利技术整合而成,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将产品项目尽可能详细地分为多个功能模块交付不同的研发网络完成,并由企业的子公司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各项专利最终交由统一系统集合成产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竞争者通过反向工程进行侵权。

4

合理运用WTO/TRIPS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和国际贸易中地位的变化、WIPO体制的缺陷以及美国单方面的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进入了WTO体制。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程序以及交叉报复的授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最富有特色的地方。但是,由于中亚国家中乌兹别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尚未加入WTO,所以不受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同时,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至今尚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外国仲裁结果在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也有可能不被承认和执行。由于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费时费力,建议我国企业在遭遇中亚投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尽量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不能有效解决,要学会合理运用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尽可能地降低诉讼和仲裁成本,增进纠纷解决的效益。

5

科学运用海外知识产权战略

做到未雨绸缪

我国企业在进驻中亚市场之前,应全面及时地了解相关国家和企业在中亚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谨防与本地企业和他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应科学运用海外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加强对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防控机制,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摩擦和纠纷。

中亚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外国公司在中亚国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手续繁杂,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我国企业对此应有充分准备,不仅要详细了解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要求、程序,备齐所需文件,也要正确找准行业空白,为以后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

中亚国家的专利申请总量较低,基础薄弱。我国企业要通过各方渠道,充分了解我国自主创新品牌在中亚申请专利的可行性,抢占先机进行专利申请。由于中亚国家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较为烦琐,各国审查时效也不同于我国,所以有意进驻中亚的企业要尽早履行相关手续,未雨绸缪。

长期以来,中国自主品牌在中亚口碑较差,哈萨克斯坦的媒体甚至播出过讽刺中国产品的节目。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高级购物中心销售的外国驰名品牌中的相当一部分又是中国制造的贴牌产品。因此,我国企业要逐渐改变中国自主品牌在中亚国民心中的形象,要凭借自己的资金和产品优势,加大在市场国的广告投入,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宣传介绍自己的品牌,培养更为广泛的消费群体。

6

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

实现知识产权法制协同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我国与中亚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规则和标准等方便的差异,我国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参考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间的关税同盟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模式成立中亚自由贸易区,签署双边贸易协定,力争实现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消除中亚国家与我国服务、技术与贸易标准的差异,扩大知识产权多边共识,提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公约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

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亚欧博览会、喀什交易会和欧亚经济论坛等相关平台的优势,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面对中亚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智库建设以及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与中亚国家知识产权对话,跟踪中亚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势态,充分了解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的真实情况,客观评估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和预案,全面维护我国企业在中亚国家投资贸易的合法权益。

-End-

*原文刊载于兰州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研究——中亚历史与现状高层论坛文集》年7月版。为方便阅读,以上内容为作者主要观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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