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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求助6岁孩子幼儿园受到伤害,谁

新朋友点击↑↑蓝字   小洋、小海现年均7周岁,均就读于武陟县A小学。小海的行为习惯和一般小孩不一样,比较好动,经常有打架现象发生。小洋性格有点内向,平时言语不是太多。两人在事故发生时系同桌,年11月27日上午,老师亢某上数学课,正在黑板上写字时,听到有学生哭了一声,扭过脸问“哪个学生在哭”,有个学生说小海用铅笔扎了小洋一下,亢某就问小洋扎到哪里了,小洋指了指眼睛,还不停地揉眼,亢某看了看小洋的眼睛,觉得应该没事,就继续上课了。下午,小洋的父母未到学校说小洋受伤的事,小洋也没有来学校上课。一直到第二天,小洋的妈妈把小洋带来学校,说小洋的眼睛有问题,学校就通知小海的家长过来,让双方家长结合,医院给小洋看眼。之后,医院住院12天,经诊断为右眼球穿孔伤,右眼玻璃体混浊。小洋共花去医疗费元,该费用由小海的监护人支付。经鉴定,小洋右眼损伤符合九级伤残。小洋的父亲因赔偿问题将小海的监护人、武陟县A小学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武陟县法院判决被告武陟县A小学、被告小海的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小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20元,共计.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洋、小海均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学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小海性情多动致小洋受伤,同时武陟县A小学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教育、管理方面没有任何过错,且从儿童利益考虑,应酌定由小海、武陟县A小学对小洋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王莉莉郭满红)

我平台搜集相关法律供大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资料整理:谢海波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刘小清

小编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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